聽障悲歌

聽覺輔具補助條例修訂過程中,因受少數團體將助聽器輔具補助條例,變相擴權自肥,衍生法制衝突,製造民怨,致使執法與行政作業困擾。

韓國身障團體宣導影片網站:人工電子耳宣導影片

(影片來源:http://youtu.be/3r79nKwO3YQ)
(國內少數團體未曾有負面報告,極力推廣耐人尋味?)

世界各國針對人工電子耳的執行條件非常嚴密且保守,而臺灣拜醫療院所密度為世界之冠外,醫療保健費用亦是世界之最,而人工電子耳病患的成長速度更是世界之最,而政府高額補助的人工電子耳裝置於聽障孩童臺灣更是世界之最,但是國內評鑑制度針對聽障語前失聽者與語後失聽者的評鑑以及評鑑單位,制度與配套極不完備,尤其鮮見有助聽器公會及心理醫師公會的專業領域評鑑工作,這是非常極易衍生利益情事,而受害者大都均為聽障小朋友。 因為人工電子耳屬侵入式醫療行為,縱使手術成功,但對學齡前或學齡後孩童的人格,思想,性向,生活行為,將產生極大的影響,故先進國家最終以心理師公會出具評估報告為主。

二、聽覺輔具評估作業: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
不合法而言:
1、依據98年1月23日總統令頒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800019291 號,聽力師法業已完成立法。
2、聽力師法第三十一項條第三款緣於97年12月16日衛署醫字第0970201584號會議記錄,衛生署石處長崇良主持,在「台灣聽力語言學會」,「台灣耳鼻喉科醫學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助聽器同業聯合協進會」三方理事長及代表,於討論聽力師法草案中:針對國內聽覺輔具評估作業現況,已對聽障患者不但毫無助益,反而使聽障患者疲於奔命及增加金錢負擔以失政府造福聽障主旨。三方與會代表均達共識,應速刪除「聽覺輔具評估表」作業,衍生現今立法院業已完成立法,在聽覺輔具評估與驗配於十二歲以下之兒童,應依醫囑為之。

(※十二歲以上業經醫師確定無法治療失聽者免醫囑)

不合理而言:
1、在醫學理論上人類聽覺細胞,一旦受損或死亡即不再生長或恢復,所以聽障患者都是在專科醫師於診斷、用藥、治療、手術…等醫事行為無法治癒,經醫師放棄醫療行為下的失聽患者即為聽障。
2、聽障手冊上詳明記載:障礙類別(聽障)、障礙等級(失聽程度)、鑑定日期、有效日期,毫無道理的要聽障一再而三的重覆驗測,尤讓人無法理解的是為何要否決先前執行鑑定醫院醫師的誠信與專業。
3、殘存聽損者及辨識度不佳者,其病徵於中樞聽覺神經的大腦內聽覺神經系統…等因素,所造成失聽的醫學研究,在全世界最先進國家也只瞭解到10%至20%的認知,而國內絕大部份醫療院所對中樞聼覺神經之障礙評估能力尚在啟蒙中。
而這一類失聽者於配戴助聽器時,普遍言語表達能力不佳,卻比任何聽障更需要配戴助聽輔具,而政府執意聽覺輔具評估作業(或變相分級)制定為補助要件,定將聽障申請助聽輔具補助在淪為人治下,弊端叢生,造福聽障形同具文。

不合情而言:
現行國內聽障為改善聽覺及溝通能力,均需連累家人(或自己)東奔西跑,疲於奔命,甚而需請假無法正常工作,常遭重複驗測二次傷害,只為開立證明及評估表,而醫療院所內球員兼裁判又變相壓榨聽障自費負擔及國家健保給付,如此欺凌聽障,情何以堪。(法治淪為人治)

三、事實的真相:
構成聽障者語言發展表達能力差異的關健因素是大腦還是助聽器…呢?
你覺得哪一項才是構成聽障語言表達能力重要關鍵因素?
1、助聽器 2、耳朵 (外耳.中耳.內耳) 3、大腦。
以上三種何者是關鍵因素呢?
假若您選擇的是大腦以外答案時,就表示你對聽障輔具與耳醫科學基楚知識上,以遭誤導或有極大的正確落差,原因在於不了解助聽輔具與耳朵以及大腦在人類聽覺言語行為上所扮角色為何 ?

助聽器主要功能就是將各類聲音響度之大聲,中聲,小聲的音量依各個聽損者的聽力頻率範圍需求不同,而在電子處方簽下給予各種適量響度dB值以補償或提供耳蝸聽覺神經絨毛能正確察覺到所有的聲音源,唯仍不可能完全取代真耳。

2.耳朵整體結構概分外耳→中耳→內耳簡單的說,就是察覺收集所有各種音源後,轉換編輯為神經電位,如同電子學A/D轉換器在低頻到高頻之間的人類特有聲頻範圍內:
.收集聲源→.轉換為適當大小變化機械能音源→.機械能音源轉換編輯為神經電位信號後,傳輸給中樞聽覺神經以供大腦解讀神經電位,以執行言語的識別與認知…等。

3.大腦的後天發展能力是無限大,縱使在人類因DNA基因染色體先天異常或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神經性及混合性聽覺障礙,目前在醫學上雖然沒有辦法可以獲得痊癒;但若對學齡前後的孩童施於特殊教育陪伴下,仍有相當大的進步及改善空間甚至超越基因,這就是因大腦的聽覺語言區塊內神經纖維不斷的伸展連結,可讓聽障孩童於後天的學習教育下或結合助聽輔具就可和正常孩童一樣成長。

人類聽覺語言行為流程:

結論:
目前世界各國對中樞聽覺神經的大腦語言區域及語言思維是如何運作的?在醫學上,縱使於現今的國際知名神經科學家研究下,仍有太多未知數均表領域無限大,殷望於下個世紀能有突破。

反觀國內對聽障的中樞聽覺語言檢測,尚未有任何客觀儀器與專業技術可正確評估下,又何能對聽覺輔具的使用者執行評斷,建議政府主管單位回歸法治,方符政府造福聽障之旨意。

撰稿 秘書長 趙中民 歡迎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