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 發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 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會員申請書
中華民國助聽器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申請書 | ||||||
公 司 名 稱 | 公 司 行 號 證 照 字 號 | 負 責 人 姓 名 | ||||
公 司 行 號 地 址 (以所在地為準) | 資 本 額 | |||||
電 話 | 傳 真 | |||||
公司員工 員 | ||||||
推(選)派代表 | 公司行號蓋章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 |||||
職 稱 |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年 月 日 | 戶 籍 地 址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備註:
• 申請入會請檢附公司執照影本乙份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乙份。 • 本會入會費 15000 元,常年會費 4800 元員。 • 申請入會者請詳實填寫以利會務作業管理。 ※請列印,傳真至 (04) 26627062 |